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6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5年
11月21日由本院執行查封被告土地、建物後,被告竟於當晚
22時48分36秒以tipo(gok25679)名義在雅虎奇摩家族文化
師苑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公開網站討論區刊登文字謂『本
人的房屋被查封了...哈!哈!95年11月21日早上約9點45
分社區總幹事、當事人及法院人員來到本宅執行查封,沒有
傳票原因不明...短暫的(英雄)到最後可會變成永遠的「
狗熊」!!』而對照該假扣押案件執行的源由,乃係被告於
95年9月1日本社區召開管理委員會時,以「雞腸鳥肚」辱
罵原告,而該會議紀錄亦隨即公告於系爭社區,故兩造間之
糾紛應為系爭社區不特定人所得知悉,而被告於網站上刊登
上開文字,系爭社區之不特定多數人都可明顯感受係針對原
告所為,故不以被告並未具體指稱原告姓名而有異,而足以
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
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刊登原告所主張之文字,然乃係調侃
自己,並非針對原告所為。本件起因乃原告假扣押被告房屋
,經被告限期起訴,然原告未於法定期日起訴。又原告另對
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6年度偵字第1349號不起訴,並經原告聲請再議後遭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6年度上聲議字第423號駁回,援
引該不起訴書之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1月21日22時48分36秒以tipo(gok256
79)名義在雅虎奇摩家族文化師苑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公
開網站討論區刊登文字謂『本人的房屋被查封了...哈!哈
!95年11月21日早上約9點45分社區總幹事、當事人及法院
人原來到本宅執行查封,沒有傳票原因不明...短暫的(英
雄)到最後可會變成永遠的「狗熊」!!』,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法第195條定有明文。而「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
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
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
價是否貶損為斷,非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然查,就被告所
刊登之上開網路文章觀之,雖有提到房屋被查封一事,然尚
無足認被告所刊登之所示「短暫的英雄.....變成永遠的狗
熊」之內容指涉對象為原告,且該文章中並未指名所稱之「
狗熊」為何人,自難以兩造間前有糾紛原告欲依法追訴,即
得遽認被告所指稱之對象為原告。是被告於網路上所刊登之
文章,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五、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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