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盧昆德
程燕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創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9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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