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07號原告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溪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霈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