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98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 賴浩敏
鄭玉山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自字第55號瀆職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被訴瀆職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自字第5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周泰德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