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尚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106年度執字第7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尚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尚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民國106年6月1日就上開各罪(包括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賈尚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4月│││││(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1月28日前之│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9日、│││某日至104年1月28││103年11月29日、│││日止││103年12月9日、│││││104年1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2月31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68號│字第6959、15096│字第6959、15096││││、25518號│、2551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830號│第317、323號│第317、323號││審├──┼────────┼────────┼────────┤││判決│104年6月23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決││第830號│第1845號│第1845號││├──┼────────┼────────┼────────┤││判決│104年6月30日│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確定│(不得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是│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256號(編│字第12052號(編│字第12052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號1至7應執行有期│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徒刑6年7月)│徒刑6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9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959、15096│字第6959、15096│字第6959、15096│││、25518號│、25518號│、2551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317、323號│第317、323號│第317、323號││審├──┼────────┼────────┼────────┤││判決│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105年度台上字││決││第1845號│第1845號│第1845號││├──┼────────┼────────┼────────┤││判決│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052號(編│字第12052號(編│字第12052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號1至7應執行有期│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徒刑6年7月)│徒刑6年7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4年1月9日│103年12月20日、│││││104年1月12日││├────┼────────┼────────┼────────┤│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959、15096│字第2035、5824號││││、2551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4年度訴字│││實││第317、323號│第1078號│││審├──┼────────┼────────┼────────┤││判決│105年5月4日│105年12月2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104年度訴字│││決││第1845號│第1078號│││├──┼────────┼────────┼────────┤││判決│105年7月21日│106年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052號(編│字第7506號(應執││││號1至7應執行有期│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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