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豪
陳錫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豪、陳錫煌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豪於民國106年7月16日10時10分許,在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部落)思源吊橋下方溪邊,因工程通道問題與被告陳錫煌發生口角,雙方竟均基於傷害犯意互毆,致被告陳錫煌頭部、頸部鈍傷,鼻部挫傷,致被告陳柏豪腦震盪、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胸壁挫傷、腹壁挫傷。因認被告陳柏豪、陳錫煌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柏豪告訴被告陳錫煌傷害、告訴人陳錫煌告訴被告陳柏豪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柏豪、陳錫煌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32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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