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應補載「本件得假執行」,理由六應補載「又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欄應補載「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金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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