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茜容具保人劉啟彥具保人黃志林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啟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黃志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蔡茜蓉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一萬元,分由具保人黃志林、劉啟彥繳納後,已將被告蔡茜蓉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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