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瑞明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瑞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