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林玉山 相對人 吳榮桂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0萬元,利息約定為年息百分之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債務清償期為86年2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新竹市○○段○○○○號、2017地號、新竹市○○段○○○○號、新竹市○○段○○○○○號等4筆土地,嗣於97年1月18日變更為新竹市○○段○○○○號、2017地號、新竹市○○段○○○○號等3筆土地),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3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5年11月4日起至86年2月3日止,經登記在案。
詎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3件、借據正本1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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