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珮芬 即 詹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