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60號債權人乙○○原名: 賴三 上列債權人乙○○(原名: 賴三合 )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原名:賴三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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