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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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57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卷附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分別為 黃崇仁 即偉泰塑膠廠及 黃崇修 及弘貿塑膠廠,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