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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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60號抗告人 朱立宜
劉致雍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29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對非訟裁定提起抗告者,以因非訟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為限,其餘之人不得任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朱立宜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邀同抗告人劉致雍為其借款之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600萬元,並簽有借款契約書;復又借款200萬元,並簽有借款契約書,且以抗告人朱立宜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76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僅攤還本息至108年6月17日止,即未依約還款,依契約第5條第5款、第8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共尚欠本金4794萬2536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原裁定依形式上審查相對人所提借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放款利率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見原審卷第6-23頁),認符合民法第873條規定,而裁定准予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簽相對人所引契約第5條第5款與第8條第1款所述「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且自108年7月份起,抗告人即未收受相對人任何之催討通知,相對人稱其迭經催討無著顯非事實。況相對人檢附之付款明細未記錄108年7月17日後之付款,無法證明抗告人僅攤還本息至108年6月17日,本件債權未屆清償期,原裁定所引之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均不足認不動產准予拍賣云云,經查:㈠原審係裁定抗告人朱立宜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抗告人劉致雍於系爭契約中僅係保證人,顯非因裁定權利受侵害者及原裁定當事人,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劉致雍提起本件抗告顯非合法。
㈡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朱立宜僅繳息至108年6月17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乙節,有相對人所提帳務明細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9頁),而依抗告人朱立宜所提相對人之同年6月21日簡訊通知所載內容:「朱立宜君您好:您於本行之房屋貸款本期應繳款項,目前尚未收到,請撥冗繳納…」(見本院卷第29頁)、同年7月8日簡訊通知所載內容:「…本期尚未收到您的款項或辦理展期,依主管機關規定未按時繳款將登錄聯徵中心恐影響信用,…」(同上卷頁),亦徵抗告人朱立宜於108年6月1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抗告人朱立宜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於108年6月17日以後尚有清償本息之情,是相對人前開主張,堪以採信,其依契約第5條第5款、第8條第1款約定(見原審卷第6頁、第7頁),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屬有據。
㈢而抗告人朱立宜雖否認系爭契約加速約款之真正,抗辯其並
未簽訂此部分約款,然此乃實體法律關係上之爭執事由,揆依前開說明,當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㈣另原裁定援引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等條文,僅在敘明程序費用如何徵收,非屬抗告人得提起抗告之依據,抗告人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