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429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告 賴燕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 伍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