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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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哲瑋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420,051元正未給付,(其中108,146元為本金,311,9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哲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8146││3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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