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文一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一130│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819882│0000000000│01月21日起│││││元│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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