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金良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佩青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藍國萍 (兼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陳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謝依珊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管理人 林唐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唐緯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金良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5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即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暨同段20943建號建物等清算財產,因前揭不動產為公同共有,為續行後續之拍賣程序有提起分割訴訟之必要,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不動產分割訴訟程序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林唐緯律師(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1,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