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16,1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