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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