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52,4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35,24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