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告 汪誠 被告 游世昌 被告 游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