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