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5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現為警方通緝查緝中行蹤不明,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一份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