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麗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6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立法理由並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6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確屬仿冒該公司所註冊之「MYMELODY」、「gudetama」、「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所侵害各該商標註冊/審定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105年度偵字第26608號卷第22至5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準此,揆諸上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因此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物│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報單編號│├──┼────────────────────┼───┼────────┼────────┤│1│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55個│00000000號│CX/05/0B2/P2401││├────────────────────┼───┼────────┤│││仿冒「gudetama」商標圖樣之手提包│55個│00000000號││├──┼────────────────────┼───┼────────┼────────┤│2│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35個│00000000號│CX/05/0B2/P2380││├────────────────────┼───┼────────┤│││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44個│00000000號││├──┼────────────────────┼───┼────────┼────────┤│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90個│00000000號│CX/05/0B2/P2392││├────────────────────┼───┼────────┤│││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35個│00000000號││├──┼────────────────────┼───┼────────┼────────┤│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90個│00000000號│CX/05/0B2/P2388││├────────────────────┼───┼────────┤│││仿冒「MY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55個│00000000號││├──┼────────────────────┼───┼────────┼────────┤│5│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包│70個│00000000號│CX/05/0B2/P2383││├────────────────────┼───┼────────┤│││仿冒「gudetama」商標圖樣之手提包│55個│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