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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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美琪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10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之配偶 劉力民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4│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5│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