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劉彩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 被告 李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寬頻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訴訟代理人 詹德朗
彭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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