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黎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黎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黎收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黎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6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8至10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毋庸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黎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6.03│104.04.22│104.07.21││││104.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019號等││年度案號│第151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8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08.11│104.12.25│104.12.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8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9.14│105.03.01│105.03.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是││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659號(編號1~6,裁定│││第13272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發監│││年8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黎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竊盜│竊盜│││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08.30│104.07.31│104.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912號││年度案號│第2101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10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12.25│105.01.29│105.01.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419│10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3.01│105.03.07│105.03.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是││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18號(編號1~6,裁定│││第4659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發監│││年8月)發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黎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05.04│104.05.01│104.06.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494號等││年度案號│第214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23│105.05.18│105.05.1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8│105.05.18│105.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是││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565號(編號8~10,│││第705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發監│發監108.8.7期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黎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5.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49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5.18││├─┼──────┼──────────┤│││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565號(編號8~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發監108.8.7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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