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冠綸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彭冠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經法官訊問後,矢口否認有洗錢防制法等犯行,然經被害人指證歷歷,並有及全案卷附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追訴,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自112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據聲請人於112年2月17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案於112年3月15日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當日將被告釋放,是被告目前已非本案羈押人犯,聲請人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