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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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467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美商花旗銀│臺北富邦商業│93年8月23日│1萬1736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敦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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