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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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