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菀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