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附件訴之聲明欄所示。
㈡陳述:如附件事實及理由欄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足憑,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八月十六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一枚可徵,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前段、第四百八十八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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