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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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判決,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0月30日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上訴,且於108年11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明貴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明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2日│108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24號│毒偵字第76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33│108年度訴字第347│││││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7月18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33│108年度上訴字第│││││號│32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2號│執字第3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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