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9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957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56、257號2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訴訟救助,均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法扶苗字第10000077、10000079號函附卷可稽。
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均無從准許,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吳慧娟法官江幸垠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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