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753號債權人 涂瑞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鄭信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又依聲請狀所列之借款明細表觀之,借款共八筆,債權人未逐筆列明各筆之約定清償期日為何?若未約定清償期,亦應逐筆列明;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