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497號債權人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宇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高琳 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高琳絜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0街00號10樓建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文件、住戶規約、釋明高琳絜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0街00號10樓」、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其依據、更正為正確請求原因及事實(本件應係債務人積欠「5個月」管理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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