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莊美玉 律師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