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劉慧媛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3月11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