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保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梅桂 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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