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70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牌00-0000號車於民國95年11月
15日19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前,與訴外人
郭惠慈 發生碰撞,致其殘障,全案經里港分局新園派出所處
理。本件車禍事故肇事之D7-5861號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而訴外人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原告請求補償殘
障給付新台幣45萬元,原告已悉數給付訴外人。為此,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2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於本院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前開說求當庭
為認諾之表示,則參照前開說明,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判決
被告敗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4,85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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