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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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何遠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敬禹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300元(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人民幣20,0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支付命令聲
請狀到院之日即民國103年2月19日當日臺灣銀行人民幣
現金賣出對新臺幣匯率5.065換算為新臺幣101,300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