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秋燕 間因101年度竹小字第240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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