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79號原告 謝思潔 原告與被告 張弘翰 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請離婚之原因事實。請說明本件婚姻有何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長君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79號原告 謝思潔 原告與被告 張弘翰 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請離婚之原因事實。請說明本件婚姻有何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