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豊遇(原名簡永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9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簡豊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原載「97年4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未構成累犯)」,應更正為「97年
4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隔(25)日出監(未構成累犯)」;另犯罪事實並應補充被告係「自103年9月9日晚間10時許至翌(10)日凌晨3時止,在桃園縣中壢市○○○村00號4樓之住處內飲用清酒2瓶後,未待酒氣消退,於詳悉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而仍存醉意之情況下,竟猶於同日上午7時許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外出上路。迨是日上午7時22分許,其騎車途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與 林永寶 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事故,致林永寶人、車倒地,受有左手、左腳之輕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警據報趕赴現場處理,隨於當日上午7時34分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1.20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被告簡豊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簡豊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吐氣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0毫克,已沈陷泥醉之狀態,竟仍毋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猶膽於駕車上路,對道安之危害極重,復已進而肇事致生他人受傷之實損,另雖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各經判處拘役55日、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分別於96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7年4月24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然迄本案行為時已相隔各長達7年、6年之久,顯見經受末次刑之執行已收相當遏制之效,是此可徵其猶具刑罰之適應性,要非怙惡不悛,點化不悟之徒,可責性相對較輕,再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現職業係「於電子公司從事電鍍」,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承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併科罰金刑時,除應考量行為客觀法益侵害性之強弱、行為彰顯主觀惡性之輕重及基上憑認可責程度之高低外,尤應慎斟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而所應有之資力,另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考量如上資力各情暨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本此各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互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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