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報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
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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