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0號原告萬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政宏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01元(計算式:賠償金額594,000元+利息1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594,000元113年3月22日113年10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220/365)5%17,901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