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因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前經裁定將受裁定人如附件所示之物予以扣押。茲因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判決,被告不服本院判決,並已提起上訴。本案業因被告提起上訴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相關卷證及扣押物均已隨案移交該院。有關扣押物是否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自應由目前承辦法院決定,故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自應向目前案件訴訟繫屬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