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宗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6行「7000元」為「15000元」。
二、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僅因在外欠債,即恣意竊取被害人 陳睿杉 供奉予神明之金牌,法紀觀念相當薄弱,造成被害人受有約新臺幣15000元之損失,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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