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680號債權人薇多綠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賀堅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博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博雯發給支付命令,惟依所提出之管理費欠繳明細、繳交記錄者,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為系爭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迄今仍未補正,其釋明即有未足,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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