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男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 王宗振
楊昌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